報考資訊-試場公告及試場規則

(一) 攜帶物品::
  1.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(以下簡稱身分證件)應試。未報名考生不得入場。
  2. 鉛筆、藍/黑色原子筆、橡擦、修正帶、尺、工程計算機等文具。
(二) 試場規則:
  1. 考生應於每節考試前 5 分鐘依教室外張貼之「考生座位圖」座位號碼就座,並準時應試。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,20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,逾時不得應試。每節考試開始後,30 分鐘內,不准離場。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
   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、上肢肢體障礙、腦性麻痺、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,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。
  2. 考生應憑身分證件入場應試,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之考生座位標籤旁,以便監考人員核對。
  3. 考生應依監考人員指示,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3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,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或指定場所
  4. 考生應自行檢查試卷、座位標籤之正確性,遇有不符,應即舉手告知監考人員處理。
  5. 考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、繳交試卷,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。繳交時,應經監考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。
  6. 考生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扣考,並不得繼續應考,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:
    A. 冒名頂替或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。
    B. 夾帶書籍文件、文稿、參考資料、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在桌椅、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,書寫有關文字。
    C. 遵守本規則,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,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門(窗)口附近,擾亂試場秩序。
  7.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:
    A.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。
    B. 毀損試卷、答者卷、座號、條碼。
    C. 散發試題後,窺視他人試卷、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。
    D.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、作答結果,供他人窺視。
  8.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其情節輕重,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:
    A. 在試卷上書寫姓名、座號、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、標記。
    B. 繳卷後,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。
    C.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、桌椅或座位旁。
    D. 試中將行動電話、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,或置於抽屜、桌椅或座位旁。
    E. 節考試開始通知前,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、或考試結束通知後,仍繼續作答。
  9.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經監考人員制止而再犯者,視其情節輕重,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:
    A.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。
    B. 詢問題旨、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。
    C. 吸煙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。
    D. 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抄寫夾帶離場。
    E. 每節考試開始前 3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。
  10. 若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,將在專業人才能力鑑定網站公布,不個別通知考生,考生請留意相關訊息。
疑義題釋覆及公告:
  1. 疑義考題釋覆程序:召集該領域專業委員釋覆後判定是否疑義成立。
  2. 疑義結果公告:疑義成立之考題,於能力鑑定網頁公告疑義判定結果(此指答案選項),公告後將不再受理疑義考題之申請。
成績公告及複查:
  1. 各科考試成績單將依簡章所列日程表公佈及開放查詢。
  2. 考生於考試成績公佈後若有疑問,請於期限內(成績公布後日內)向主辦單位申請複查成績。
  3. 成績複查一科酌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,每次考試複查以一次為限。
  4. 成績複查申請方式,請考生填妥「成績複查申請表」並黏貼繳費收據,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。
繳費方式:

匯款帳號:「國泰世華銀行(銀行代號:013),二重分行(分行代碼:0707),戶名: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,帳號:070-03-701003-9,匯款後,請將匯款收據回傳本會,以利會計作業。